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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用途货船的发展前景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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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70年代中期,许多船公司或班轮经营者为了取代船队中传统的中间甲板货物斑轮,相继订造了一系列不同类型的船舶。其中不乏船东斥以巨资购置全集装箱船和集装箱,并投资建造部分陆上基础设施;另外一些公司则选择造价目贵,但极具灵活性的滚装 船;还有部分公司则偏向于多用途吊上吊下船舶。多用途船经历了70年代中至80年代初的黄金时期;然而,在接着的十几年里,其订造数量急剧减少,船队增长缓慢,市场货源面临来自散装货运船和全集装箱船的有力竞争,因此,多用途货船的相对竞争力和它所面临的市场发展趋势直接关系到这种船的生存和发展,尽管市场货源受到其他船舶的侵蚀,多用途货船仍有自己独特的优势,在船舶尺寸,适应货物的多样性,经营灵活性和装卸能力强等方面的特点,使其仍可以在全集装箱船和散杂货船的两面夹击下,稳住自己主要的货源,在二者的空白地带甚至渗透他们之中求的生存。大型多用途船具有较大的集装箱接受能力和较大的包装容积,能够装载大宗货物和工程上所需的笨重货物,起货机容量甚至高达80t,航速也不慢,对于类似载箱量的全集装箱船,其造价也较低,特别是一些工程货物运输需求的市场,多用途传播市场具有无法替代的优势。

世界上对货船怎么分类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2014年1月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5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使用船舶从事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第三条水路运输按照经营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按照业务种类分为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

货物运输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分为包装、散装固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包括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成品油船运输和原油船运输。普通货物运输包含拖航。

旅客运输包括普通客船运输、客货船运输和滚装客船运输。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具体实施有关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 水路运输经营者

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

(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个人只能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二)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不超过600总吨;

(三)有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当使用普通客船、客货船和滚装客船(统称为客船)运输;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使用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成品油船和原油船(统称为危险品船)运输;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可以使用普通货船运输。

(二)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

(三)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八条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一)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2的要求;

(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

1.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应当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

2.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当具有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

(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具备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身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

第九条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配备的高级船员中,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25%;

(二)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50%。

第十条交通运输部具体实施下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一)省际客船运输、省际危险品船运输的经营许可;

(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水路运输企业及其控股公司的经营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但个人从事内河省际、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变更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受理申请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不具有许可权限的,当场核实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与复印件的内容一致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

第十三条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该班轮航线运营许可证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应当通过全国水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核发,并逐步实现行政许可网上办理。

第十四条除购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应当经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向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

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根据运力运量供求情况对新增运力申请予以审查。根据运力供求情况需要对新增运力予以数量限制时,依据经营者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安全记录、诚信经营记录等情况,公开竞争择优作出许可决定。

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应当在船舶开工建造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部在特定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出现运力供大于求状况,可能影响公平竞争和水路运输安全的情形下,可以决定暂停对特定航线、水域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新增运力许可。

暂停新增运力许可期间,对暂停范围内的新增运力申请不予许可,对申请投入运营的船舶,不予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但暂停决定生效前已取得新增运力批准且已开工建造、购置或者光租的船舶除外。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部对水路运输市场进行监测,分析水路运输市场运力状况,定期公布监测结果。

对特定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暂停新增运力许可的决定,应当依据水路运输市场监测分析结果作出。

采取暂停新增运力许可的运力调控措施,应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开始实施的60日前向社会公告,说明采取措施的理由以及采取措施的范围、期限等事项。

第十七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有效期按照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确定。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

第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况后,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

(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

(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四)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发生变化;

(五)经营的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六)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发生变更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第十九条水路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许可证件。

已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报废、转让或者变更经营者,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变更手续。

第三章 水路运输经营行为

第二十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已取得省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船舶,可凭省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从事相应种类的省内水路运输,但旅客班轮运输除外。

已取得沿海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船舶,可在满足航行条件的情况下,凭沿海水路运输经营资格从事相应种类的内河运输。

第二十一条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出租、出借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格。

第二十二条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舶营业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涂改。《船舶营业运输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原配发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三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该按照《船舶营业运输证》标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和经营范围从事旅客和货物运输,不得超载。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客货船或者滚装客船载运危险货物时,不得载运旅客,但按照相关规定随船押运货物的人员和滚装车辆的司机除外。

第二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种类。

第二十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使用规范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客票和运输单证。

第二十六条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拒绝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的旅客乘船。船舶开航后发现旅客随船携带有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的,应当妥善处理,旅客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开航,并在开航的15日前通过媒体并在该航线停靠的各客运站点的明显位置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同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旅客班轮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票价的,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变更的15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经营者应当在停止经营的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水路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班轮航线开航的7日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以及班期、班次和运价,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货物班轮运输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运价或者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水路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变更或者停止经营的7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以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不得对相同条件的旅客实施不同的票价,不得以搭售、现金返还、加价等不正当方式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并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低于客票载明的舱室或者席位等级安排旅客。

第三十条水路运输经营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禁止以不合理的运价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为招揽旅客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客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一条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就运输服务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向旅客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一)不适宜乘坐客船的群体;

(二)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三)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四)未向旅客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五)可能危及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重点保障紧急、重要的军事运输。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关系国计民生物资紧急运输的统一组织协调,按照要求优先、及时运输。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运输保障预案,并建立应急运输、军事运输和紧急运输的运力储备。

第三十三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统计规定报送运输经营统计信息。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籍船舶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水路运输,除满足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经营资质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经营的范围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无法满足需求;

(二)应当具有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记录。

第三十五条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可以根据国内水路运输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内水路运输。

经批准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或者外方投资股比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报原许可机关批准。原许可机关发现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撤销其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第三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并经交通运输部批准,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租用外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从事不超过两个连续航次或者期限为30日的临时运输:

(一)没有满足所申请的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

(二)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

第三十七条租用外国籍船舶从事临时运输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申请书、运输合同、拟使用的外籍船舶及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相关证书和能够证明符合本规定规定情形的相关材料。申请书应当说明申请事由、承运的货物、运输航次或者期限、停靠港口。

交通运输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并且颁发许可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三十八条临时从事水路运输的外国籍船舶,应当遵守水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期限进行运输。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水路运输经营者了解情况,要求其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三)进入水路运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船舶实地了解情况。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对水路运输市场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四十二条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应当当场记录监督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并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共同签署名章。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不签署名章的,监督检查人员对不签署的情形及理由应当予以注明。

第四十三条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水路运输经营者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整改期限结束后对该经营者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作出整改是否合格的结论。

对运力规模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的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他情形的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水路运输经营者在整改期间已开工建造但尚未竣工的船舶可以计入自有船舶运力。

第四十四条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路运输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机制和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建立水路运输经营者诚信档案,记录水路运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和经营者的诚信档案。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水路运输违法经营行为社会监督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信息。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受理投诉举报的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安全责任事故情况等记入诚信档案。违法违规情节严重可能影响经营资质条件的,对经营者给予提示性警告。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建立联系机制,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要求,做好《船舶营业运输证》查验处理衔接工作,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通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水路运输船舶重大以上安全事故情况及结论意见及时书面通知该船舶经营者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将其纳入水路运输经营者诚信档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或其船舶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仍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或者船舶营运证件。

第四十八条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履行备案义务;

(二)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

(四)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五)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应当进行处罚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定义:

(一)自有船舶,是指水路运输经营者将船舶所有权登记为该经营者且归属该经营者的所有权份额不低于51%的船舶。

(二)班轮运输,是指在固定港口之间按照预定的船期向公众提供旅客、货物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三条依法设立的水路运输行业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对其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性管理。

水路运输行业组织可以建立行业诚信监督、约束机制,提高行业诚信水平。对守法经营、诚实信用的会员以及从业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四条经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之间的水路运输,不适用于本规定。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船籍登记的船舶临时从事内地港口之间的运输,在台湾地区进行船籍登记的船舶临时从事大陆港口之间的运输,参照适用本规定关于外国籍船舶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载客12人以下的客船运输、乡镇客运渡船运输以及与外界不通航的公园、封闭性风景区内的水上旅客运输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08年5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以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公布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1987年9月22日交通部以(87)交河字680号文公布、1998年3月6日以交水发〔1998〕107号文修改、2009年6月4日交通运输部以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6号修改的《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0年9月28日交通部以交通部令1990年第22号公布、2009年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7号修改的《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水路运输经营者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表

附件2: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最低配额表(人)

什么是住家船

船级是表示船舶技术状态的一种指标。在国际航运界,凡注册总吨在100吨以上的海运船舶,必须在某船级社或船舶检验机构监督之下进行监造。在船舶开始建造之前,船舶各部分的规格须经船级社或船舶检验机构批准。每艘船建造完毕,由船级社或船舶检验局对船体、船上机器设备、吃水标志等项目和性能进行鉴定,发给船级证书。证书有效期一般为4年,期满后需重新予以鉴定。

船舶入级可保证船舶航行安全,有利于国家对船舶进行技术监督,便于租船人和托运人选择适当的船只,以满足进出口货物运输的需要,便于保险公司决定船、货的保险费用。

船舶种类

海上货物运输船舶的种类繁多。货物运输船舶按照其用途不同,可分为干货船和油槽船两大类:

干货船

根据所装货物及船舶结构、设备不同,可分为:

1.杂货船

杂货船一般是指定期航行于货运繁忙的航线,以装运零星杂货为主的船舶。这种船航行速度较快,船上配有足够的起吊设备,船舶构造中有多层甲板把船舱分隔成多层货柜,以适应装载不同货物的需要。

2.干散货船

散货船是用以装载无包装的大宗货物的船舶。依所装货物的种类不同,又可分为粮谷船、煤船和矿砂船。这种船大都为单甲板,舱内不设支柱,但设有隔板,用以防止在风浪中运行的舱内货物错位。

3.冷藏船

冷藏船是专门用于装载冷冻易腐货物的船舶。船上设有冷藏系统,能调节多种温度以适应各舱货物对不同温度的需要。

4、木材船

木材船是专门用以装载木材或原木的船舶。这种船舱口大,舱内无梁柱及其它妨碍装卸的设备。船舱及甲板上均可装载木材。为防甲板上的木材被海浪冲出舷外,在船舷两侧一般设置不低于一米的舷墙。

5.集装箱船

集装箱船可分为部分集装箱船、全集装箱船和可变换集装箱船三种:

(1)部分集装箱船

仅以船的中央部位作为集装箱的专用舱位,其他舱位仍装普通杂货。

(2)全集装箱船

指专门用以装运集袋箱的船舶。它与一般杂货船不同,其货舱内有格栅式货架,装有垂直导轨,便于集装箱沿导轨放下,四角有格栅制约,可防倾倒。集装箱船的舱内可堆放三至九层集装箱,甲板上还可堆放三至四层。

(3)可变换集装箱船

其货舱内装载集装箱的结构为可拆装式的。因此,它既可装运集装箱,必要时也可装运普通杂货。 集装箱船航速较快,大多数船舶本身没有起吊设备,需要依靠码头上的起吊设备进行装卸。这种集装箱船也称为吊上吊下船。

6.滚装船,又称滚上滚下船

滚装船主要用来运送汽车和集装箱。这种船本身无须装卸设备,一般在船侧或船的首、尾有开口斜坡连接码头,装卸货物时,或者是汽车,或者是集装箱(装在拖车上的)直接开进或开出船舱。这种船的优点是不依赖码头上的装卸设备,装卸速度快,可加速船舶周转。

7.载驳船

又称子母船。是指在大船上搭载驳船,驳船内装载货物的船舶。载驳船的主要优点是不受港口水深限制,不需要占用码头泊位,装卸货物均在锚地进行,装卸效率高。目前较常用的载驳船主要有“拉希”型和“西比”型两种。

油槽船

油槽船是主要用来装运液体货物的船舶。油槽船根据所装货物种类不同,又可分为油轮和液化天然气船:

1.油轮

油轮主要装运液态石油类货物。它的特点是机舱都设在船尾,船壳衣身被分隔成数个贮油舱,有油管贯通各油舱。油舱大多采用纵向式结构,并设有纵向舱壁,在未装满货时也能保持船舶的平稳性。为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二战以后油轮的载重吨位不断地增加,目前世界上最大的油轮载重吨位已达到60多万吨。

2.液化天然气船

液化天然气船专门用来装运经过液化的天然气。

海运货物船舶主要类型有哪些

住家船是:以船为家的一种船,基本上都是以内陆河流湖泊生存的空间。那时的渔民大多如此,一艘用来住宿,一艘用来打鱼。

平时以大鱼养殖为主,吃住都是在船上,就是常年累月的以此为家。这样的好处有很多,习惯了这样的生活方式,再改变陆地上生活会觉得不习惯的。现在这种方式越来越少了。

俗话说,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在长江边,生活着这样一群人,他们不分昼夜,风里来雨里去,常年吃住都在船上,放网收网,打渔卖鱼,对于偶尔体验的游客来说或许是一种新奇浪漫体验,但对于那些以此谋生的人来说,却充满着艰辛。

普通货船俗称为杂货船。杂货,也称为统货,是指机器设备、建材、日用百货等各种物品。专门运输包装成捆、成包、成箱的杂货的船,称为杂货船或称普通货船。杂货船有下列一些特征:

1、载重量不可能很大,远洋的杂货船总载重量为10000吨-14000吨左右;近洋的杂货船总载重量为5000吨左右;沿海的杂货船总载重量为3000吨以下(由于货种多,货源不足,装卸速度慢,停港时间长,杂货船的载重量过大会不经济)。

2、为了理货方便,杂货船一般设有2-3层甲板。载重量为万吨级的杂货船,设有5个-6个货舱。机舱位置多数位于中后机型,也有的采用尾机型。

3、杂货船一般都设有首楼,在机舱的上部设有桥楼。老式的5000吨级杂货船,多采用三岛型。

4、许多万吨级的杂货船,因压载的要求,常设有深舱,同时深舱可以用来装载液体货物(动植物油、糖蜜等)。

5、杂货船一般都装设有起货设备,多数以吊杆为主,也有的装有液压旋转吊。

6、大多数杂货船,每个货舱一个舱口,但少数杂货船根据装卸货物的需要,采用双排舱口。

7、不定期的杂货船一般为低速船。航速过高对于杂货船是很不经济的。远洋杂货船约为14节-18节,续航力为12000海里以上;近洋杂货船的船速约为13节-15节;沿海杂货船的航速约为11节-13节。

8、杂货船一般都是一部主机,单螺旋桨。

打渔除了辛苦的付出外,有时候还需要运气的垂青,打上来的鱼基本都是不愁销路的,基本都是被一些老主顾或者周边的饭店买走,有些回头客还会电话预定,打到了他们要的鱼就会电话通知他们。

但是他们也面临着很大的经济压力,因为按国家相关规定,渔民每年必须缴纳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船舶检验费、保险费等费用,所以除遇到恶劣天气外,他们丝毫不敢错过每次捕鱼的机会!

 一、船舶类型概况

 船舶根据用途可以分为民用和公用两种类型。民用船舶主要有货船、客船、工程船、特种船、渔业船等类型。大致分类如下:

 1.干货船

 杂货船、散货船、水泥运输船、集装箱船、滚装船、多用途货船、木材船、水产品运输船、重大件运输船、干货驳、汽车渡船、挂桨机船、冷藏船、火车渡船、矿散油船、半潜船、矿砂船、汽车运输船、运粮船、运煤船、运畜船、载驳船、集装箱驳、自卸船、重吊船、钢板运输船、其它干货船

 2.液货船

 油船、化学品船、化学品船/油船、液化气船、沥青船、油驳、成品油船、其它液货船、泥驳

 3.客船

 客船、客货船 、客渡船、车客渡船、游船、高速客船、客驳船、滚装客船、客箱船、火车渡船、接待船、住宿船、游艇、其它客船

 4.工程船

 采沙船、挖泥船、疏浚船、打捞船、打桩船、起重船、搅拌船、布缆船、吹泥船、工程驳、铺管船、下水驳、甲板驳、叉装船、抛石船、铺排船、钻爆船、自航驳、采金船、其它工程船

 5.工作船

 平台供应船、破冰船、航标船、有污水处理船、供应船、垃圾处理船、溢油回收船、拖船、推船、救助船、交通船、修理船、带缆船、供水船、供油船、消防船、引航船、复氧船、操锚船、其它工作船

 6.海洋工程

 钻井平台、浮式生产储油船、平台供应船、钻井船、油田守护船、风电安装船、潜水工作船、三用工作船、储油平台、修井平台、生活平台、定位船、钻井驳、修井驳、铺管船、铺石船、过驳平台船、海洋工程辅助船、半潜式海洋平台、多用途工作船、其它海洋工程船

 7.特种船

 科研船 、浮船坞、摩托艇、帆船、趸船、水上平台、调查船、勘探船、科考船、医院船、实习船、潜水船、气象船、地效翼船、测量船、水翼船、气垫船、餐饮船、其它特种船

 8.渔船

 围网渔船、拖网渔船、刺网渔船、延绳钓渔船、捕虾船、捕鲸船、水产加工船、采蛎壳船、金枪渔船、远洋渔船、活鱼舱船、休闲渔船、冷藏渔船、收鲜船、鱿鱼钓船、其它渔船

 9.公务船

 海警船、监察船、检疫船、缉私船、执法船、航政船、联检船、渔政船、巡逻船、指挥船、税务艇、公安艇、海防艇、其它公务船

 二、货船类型

 其中货船是各种船舶中数量最多的一种,是构成世界商船队的主体。

 货船按承运货物种类及设备的不同,可分为:油轮(Tanker)、散货船(Bulk Carrier)、杂货船(General Cargo Ship)、集装箱船(Container Ship)、冷藏船(Reefer Ship)、滚装船(RoRo Ship)、载驳船(子母船)(Barge Carier)、化学品船(Chemical Tanker)、液化气船(Liquefied Gas Tanker)、兼用船(Ore/Bulk/OilCarrier,OBO)、特种船(Special Ship)等船型。

 货运船舶根据其证书规定的可以航行的水域,又可分为远洋船舶、近洋船舶、沿海船舶及内河船舶。根据承运货物种类和设备可分为以下主要类型:

 1.散货船 Bulk Carrier

 专门用于载运粉末状、颗粒状或块状等非包装大宗货物的运输船。常见的散货船有煤船、谷物船、矿砂船、散装水泥和化肥船等。

 由于谷物、煤和矿砂的积载因素(每吨货物所占体积)相差很大,所要求的货舱容积的大小、船体的结构、布置和设备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因此,一般习惯上仅把装载粮食、煤等货物积载因素相近的船舶,称为散装货船,而转载因数较小的矿砂等货物的船舶,称为矿砂船。

 用于粮食、煤、矿砂等大宗散货的散货船通常分为以下几种级别:

 (1)10 DWT以上 好望角型散货船(Capesize),又称海岬型,是指在远洋航行中可以通过好望角或者南美洲海角最恶劣天气的干散货船。该船型以运输铁矿石为主,由于尺度限制不可能通过巴拿马运河和苏伊士运河,需绕行好望角和合恩角;

 (2)6-7.5 DWT 巴拿马型散货船。巴拿马运河允许通过的最大的船舶;

 (3)3-5 DWT 大灵便型散货船。这类船舶吃水较浅,在世界各港口基本都可以停靠。

 (4)3 DWT 小灵便型散货船。是进入美国五大湖的最大船型。最大船长不超过222.5m,最大船宽不小于23.1m,最大吃水小于7.925m。

 对于矿砂船而言,由于载重量越大,运输成本越低,最大载重量可达40多万t,如世界第一大铁矿石生产和出口商淡水河谷的Valemax。

 2.油船 Tanker

 种类:原油船、成品油船、液化气船。成品油船中还可以分为黑油船也称重油(Heavy Grade Oil,HGO)船,以及白油船也称轻油船。

 按载重量可分为:

 (1)20万DWT 以上的巨型油轮(ULCC、VLCC)或超级油轮为远洋油船,最大的载重量超过50万t。

 (2)15万 DWT 的`中型油船,又称苏伊士型油船(suezmax),可远洋航行,也是目前各类油船中较多的一种船型。

 (3)载重11万吨的油船,称阿芙拉型油船(aframax),可远洋航行,也是目前油船中较多的一种船型。

 (4)6-8万 DWT 的巴拿马型油船(panamax)为近洋油船。

 (5)1-6 万 DWT 的灵便型油船(handysize)为近海油船。

 世界上最大的超级油轮诺克·耐维斯号(Knock Nevis)是一艘新加坡籍、属于超大型原油运输船(Ultra LongCrude Carrier,ULCC)等级的超级油轮,也是世界上最长的船只与最长的人工制造水面漂浮物,船长超过1/4英里,比横躺下来的艾菲尔铁塔还长。2004年三月该轮进入杜拜乾坞进行改装工程并改名为诺克·耐维斯号,改装后作为浮动储油与卸油单位。

 3.液化气船 Liquefied Gas Tanker

 专门散装运输液态石油气和天然气的船舶。根据运输时液化气的温度和压力,分为以下三种:

 (1)压力式液化气船:适用于近海短途运输少量的液化气体。它是常温下,将气体加压至液化压力,把液化气储藏在高压容器中进行运输。这种运输方式,船体结构及操作技术都比较简单,但容器重量大,船舶的容量利用率低。

 (2)低温压力式液化气船:把液化气的温度控制在常温45摄氏度以下,但高于液化气的沸点,在这样的温度范围内,把气体加压至液态进行运输,采用这种方式运输,对于液化气体的温度和压力都需要进行控制,舱内要隔热绝缘,并且设置冷冻装置。

 (3)低温式液化气船:在大气压力下,将气体冷却至液态的温度以下进行运输。船上设有温度和压力控制装置。它适用于大量运输液化气体,目前这种类型的液化气船较多。

 液化气船还可以分为液化石油气(LPG)船和液化天然气(LNG)船,通常以容积作为运量标准,前者容积一般为7.8万立方米,后者为13.8万立方米。

 4.杂货船 General Cargo Ship

 可装载包装、桶装、箱装或成捆杂货的运输船舶,统称为杂货船。一般杂货船的载重量因受货源影响,吨位没有散装船、油船那么大。目前新设计的杂货船向多用途型发展,使船舶既能装载件杂货,又能按需要装载散货、集装箱或大件货等,以提高营运效率。杂货船种类繁多,通常分为单甲板船,多甲板船、特种船、冷藏船、滚装船等。

 杂货船通常载重量不大,远洋的杂货船载重吨为(1-1.4)万t左右,近洋的杂货船载重吨为5000t左右;沿海杂货船载重吨为3000以下(由于货种多、货源不足、装卸速度慢、停港时间长、杂货船的载重量过大是经济的)

 5.集装箱船 Container Ship

 以载运集装箱为主的运输船舶,其载运能力一般以装载的20ft的标准箱(TEU)计。第一艘集装箱是1956年美国人用一条普通货船改装而成的,装卸效率较杂货提高了10倍,停港时间大大缩短,因此很快在全球推广开来。

 全集装箱船,也称全格舱式集装箱船。是一种专门装运集装箱货物的船舶,不装运其他形式的货物。

 半集装箱船,是在船的中部区域作为集装箱的专用货舱,而船两端的货舱装载其他杂货。

 可变换的集装箱船,是一种多用途船。这种船的货舱根据需要可随时改变设施。既可装运集装箱,也可以装运其他普通杂货,以提高船舶的利用率。

 “中海环球”号是2013年中海集运与韩国现代船厂订造的5艘19100TEU型集装箱船舶中的首制船。该船全长400米,宽近60米。“中海环球”号交付使用后,将打破目前世界最大集装箱船纪录,成为当今世界上最大、最先进的集装箱船舶。

 6.滚装船 RoRo Ship

 滚装船的货物装卸不是从甲板上的货舱口垂直地吊进吊出,而是通过船舶首、尾或两舷的开口以及反搭到码头上的跳板,用拖车或叉式装卸车把集装箱或货物连同带轮子的底盘,从船舱运至码头。滚装船的主要优点是:不需要起货设备,货物在港口不需要转载就可以直接运至收货地点,缩短了货物周转的时间,减少货损。

 7.兼用船 obo carriers

 兼用船是既可以装载原油,也可以装载散货或矿砂的两用船或三用船。散货船、矿砂船和油船等专用船舶,虽然载重量都比较大,但是由于所运输的货物种类单一,回航不能装运其他种类货物,只好压载空放。兼用船的装载根据货物种类的变化而变化,船舶在往返航程中,可以装载不同种类的货物。兼用船主要有下列两种类型:

 (1)矿/油两用船,用于运输矿砂和原油。简称O.O船(ore/oil),这种船的中间货舱比较窄,占整个船舶货舱容积的40%~50%左右。运输矿砂时装载中间货舱内,而运输原油时,装在两侧边舱和中间舱内。

 (2)矿/散/油三用船舶,用于运输矿砂、较轻的散货和原油。简称为combinedcarriers obo。

 8.载驳货船 Barge Carrier

 又称子母船。这是一种把驳船作为“浮动集装箱”,利用母船升降机和滚动设备将驳船载入母船,或利用母船上的起重设备把驳船(子船)由水面上吊起,然后放入母船体内的一种船舶,统称为载驳货船。许多载驳货船的甲板上载有集装箱船。典型的载驳货船有下列几种:

 (1)普通载驳货船:又称拉西式载驳货船(Lighter AbroadShip,LASH)。它与全集装箱一样,也是一种分格结构的船,舱内设有许多驳格,每一驳格内可层驳船,甲板上可堆装2层。

 (2)海峰式载驳货船:又称西比式载驳货船(See-Bee Carrier)。其特点是没有舱口,舱内设有三层全通甲板,驳船的装卸靠港船尾升降井内设置的升降平台和小车水平滚动装置。

 (3)双体载驳货船:又称巴卡恃载驳货船(Barge Abroad Catama-ran,BACAT)。这种船为双体结构,首部封闭而尾部分开,依靠升降平台和甲板上的滚轮装卸驳船。

 (4)浮坞式载驳货船:又称巴可型载驳货船,采用母船沉入一定水深,用浮坞方式将驳船浮进浮出,并可多层装载驳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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