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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_1

网上有关“无因管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无因管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第一,无权代理中行为人即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一般为民事行为,而无因管理中行为人即管理人所为的管理行为既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正因为如此,无权代理的行为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却不必一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权代理则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所以在无权代理中必有相对人即与无权代理的行为人为民事行为的第三人。而无因管理强调的是管理本人的事务,该事务的管理可以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不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在无因管理中不以有相对人为必要。

第二,无权代理行为是行为人以本人名义实施的行为,若行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则不为代理(我们这里不涉及间接代理问题)。而无因管理并不以管理人以本人的名义进行管理为要件,管理人以何人的名义管理事务并不会影响无因管理的构成。所以,在无权代理中行为人须明确知道本人为谁;而在无因管理中不以管理人明确知道本人为谁为条件,只要管理人知道自己所管理的事务为他人的事务即可。当然,在管理人以自己名义进行管理时,其所管理的事务是属于自己的事务还是属于他人的事务,若在外观上不能确认,须由管理人负举证责任,以证明其所管理的事务非为自己的事务。

第三,无权代理行为不以行为人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为条件,而无因管理却要求管理人须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关于如何判断管理人有无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学者中观点不一。但在无因管理须以管理人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为构成要件上,学者并无不同意见。管理人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这就要求管理人有为本人谋取利益的管理意思。行为人有无管理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基本要件,是无因管理之所以阻却违法的根本原因,也是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的基本区别。法律之所以承认无因管理为合法行为,鼓励无因管理行为,也正是因为无因管理从其实质上说是一种利他的而不是利己的行为。当然,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并不要求管理的后果完全利于本人而于自己无关。管理人管理的后果利于本人而对自己也有利的,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管理人有管理的意思也不要求管理的后果形式上利于本人,只要管理人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虽其管理的结果形式上不利于本人但符合本人的根本利益的,也可成立无因管理。

第四,无权代理是法律不鼓励的行为,而无因管理是法律上鼓励的行为。无权代理行为原则上对本人不发生效力,除经本人追认者外,无权代理的行为人应自行承担其所实施的行为后果,而本人并不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而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是将管理的利益归于本人的,管理行为的最终后果须由本人承担。就其行为人与本人关系的实质上说,无权代理是不合法的干预他人事务的行为,而无因管理是合法的干预他人事务的行为。

第五,无权代理主要是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而无因管理是管理人与本人之间的关系。无权代理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无权代理制度解决的是由何人承担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问题,是在行为人与第三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就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而言,除由本人追认者外,仅对行为人发生效力,而对本人无效。所谓对行为人发生效力也即是由行为人承担该无权代理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当然,在无权代理中,第三人有撤回权。因无权代理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而本人不负责任;相反,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行为给本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也应向本人负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属于侵权的民事责任),但第三人不对本人承担责任,只有在第三人为恶意的情况下,即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费用。因此,无因管理制度解决的是管理人与本人之间的关系,与第三人无关。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即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发生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为债权人,得请求本人偿付其进行管理或者服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为义务人,有义务偿付管理人实施管理行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无因管理的含义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

无权代理的含义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可见,无权代理并非代理的种类,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却因其欠缺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无权代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包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狭义的仅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在中国,无权代理一般指后者,即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进行的代理。

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从根本上说是民法中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因为两者有其相似性,因此将两者的区别弄清楚还是十分必要的。如果读者在生活中遇见这样的问题无法处理的,需要解决的,可以阅读本文章内容,下面由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表见代理的概念

两者的区别是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含义和适用的范围不同。

含义:无权代表是指代表人没有得到授权,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或者授权期限已过,而进行代表行为的行为。无权代理则是指代理人没有得到授权,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或者授权期限已过,而进行代理行为的行为。

适用范围:无权代表的行为是违法的,因为其没有得到授权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或者授权期限已过。无权代理行为则不受法律约束,因为代理人没有得到授权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或者授权期限已过。

无权代理或者表见代理中的第三个和相对人各是什么意思?有区别吗?

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本人的过失或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下面由我为你介绍表见代理的相关 法律知识 。

表见代理的含义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表见代理的代理权有欠缺,本属于无权代理,因本人行为造成表面上使他人相信有代理权存在,在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本人利益之间,信赖利益涉及交易安全,较本人利益更应保护。所以,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之效果,即由本人而非行为人负代理行为的效果。例如甲公司长期委任乙为总代理与丙公司交易,后甲撤销了对乙的授权,却未通知丙,乙此后再以甲的名义与丙订立合同,此即为表见代理。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此即为表见代理发生有效代理的法律依据。

表见代理的相对人是第三人。构成表见代理的客观条件,即客观上须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根据。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经终止,但行为人与被代理人具有某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也就是说,有一定的事实足以让善意的第三人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

表见代理的相对人是第三人。

构成表见代理的客观条件,即客观上须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根据.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经终止,但行为人与被代理人具有某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也就是说,有一定的事实足以让善意的第三人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行为人根本没有代理权,但被代理人的某种行为造成一种授权的假象,从而被代理人须对其授权行为负责.

(2)行为人虽有代理权,但代理权被限制,而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的第三人相信代理权未被限制,或者从客观情势判断,善意第三人无从知晓代理权被限制的事实.这种情形主要发生在外部授权而内部限制的场合.

(3)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已经终止,但由于被代理人的原因,造成足以使善意的第三人相信行为人代理权存续的假象,或者善意第三人无从知晓代理权已经终止的事实.这种情形主要发生在外部授权和内部撤回的场合.

(4)行为人与第三人即相对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本身不存在应属无效或应撤销的内容.若该民事行为本身就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则自然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

(5)表见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虽然在性质上是无权代理,但因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外部条件足以使善意的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民事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善意第三人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主要是由于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的,即因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是有代理权的表征。当然,被代理人向善意第三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后,可依法要求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扩展资料

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不享有撤消权.

表见代理成立,订立的合同有效,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不享有第48条规定的撤销权。第48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以通知对方的方式作出。本条所指的无权代理应当是狭义的无权代理,在此情况下,相对人有撤销权。

第49条规定表见代理的情况虽然也是无权代理,但是这种情况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与第48条的规定中的狭义的无权代理不同,其根本区别是:是否存在有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本无代理权的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表见代理虽属无权代理,但是,只要存在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表见代理成立,行为人的代理行为就应当按有效的代理来看待;

在此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就应当是有效合同。所以,相对人不享有第48条规定的撤销权。表见代理一般认为有效,相对人只要尽到了一般注意义务,证明自己无过失就享有相应的权利;无权代理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一般认为无效,相对人要求尽到了全部注意义务,证明自己善意且无任何过失,一般不享有撤销权。

百度百科-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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