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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龙沙夜市摊位费用多少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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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龙沙夜市摊位费200一个月。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齐齐哈尔龙沙夜市收费标准自2023年3月13日起全国停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所以工商管理局只监管.市场管理办公室交占道费,每个人规划多少米到公安局交治安费、到城管部门交管理费、还有卫生费大约一个月100元-200元左右。

工商管理费收费标准是什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集贸市场管理,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乡集贸市场(以下简称集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设施,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以及经营其它民用物品的各种专业性、综合性的批发、零售市场。第三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开办集贸市场和在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市及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是负责本辖区内集贸市场的主管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集贸市场的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对集贸市场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开办与审批第五条 开办集贸市场,投资额在五百万元以上(含五百万元)的须经大连市计划委员会批准;投资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须经县(市)、区计划行政部门批准。第六条 申请开办集贸市场,应在立项的同时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并按市政府规定的程序办理建设开工手续。市场建设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应先到公安机关申领《公共场所安全许可证》,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市场登记证》后,方可开业。第七条 开办集贸市场,必须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基本设施,基本设施的各项技术标准和使用维修标准由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第八条 集贸市场的开办者改变集贸市场内摊位的类型、数量的,须经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改变集贸市场用途或功能的,须经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并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三章 管理第九条 集贸市场内实行下列公开办事制度:

(一)管理人员姓名、职务、职责公开;

(二)管理制度公开;

(三)摊位及其它设施的安排、租赁费收费标准公开;

(四)管理费收取标准公开;

(五)举报电话公开;

(六)违章违法案件处理结果公开。第十条 集贸市场进出口外面两侧10米以内不得设立摊亭。第十一条 集贸市场的开办者应负责组织场内经营者做好场内废弃物的排放和处理,保持场内环境卫生清洁。第十二条 各类车辆不得在营业时间进入集贸市场(执行公务车辆除外)。第十三条 集贸市场的进出口处,必须设置公平秤(尺)。第十四条 集贸市场的物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国家有关物价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物价部门的指导。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治安管理的需要,在大型集贸市场设立市场治安派出所或公安执勤室。其它市场的治安管理由市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

集贸市场开办者,应按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治安保卫、消防等工作。第十六条 集贸市场开办者负责对集贸市场的基本设施进行维修。

基本设施损坏或依据使用维修标准应当维修而未维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维修,逾期未维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维修,其费用开办者承担。第四章 经营第十七条 集贸市场承租者的摊点位置,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下,由开办者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招标或抽签的方法确定,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第十八条 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待业人员、离退休人员、辞退职人员、停薪留职人员等均可参加摊点租赁的招标或抽签。第十九条 经招标或抽签取得摊点经营位置的,应按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或《临时经营证(卡)》。

《营业执照》和《临时经营证(卡)》不得出租、出卖或转让。第二十条 在集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营业执照》,在划定的地点亮照或佩戴胸章经营;临时经营者应持有或佩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经营证(卡)》经营。

经营食品的,须持有经营所在地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件。第二十一条 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政府规定的批零差率和对有关商品的限价规定,并实行明码标价。第二十二条 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按开办者的要求,搞好本摊位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第二十三条 集贸市场不得出售法律、法规、规章明令禁止出售的物品。

食品经营者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工商管理费是按什么标准收费的

工商管理费.不是工商管理税.

费和税是二个概念.

正因为他不是税.所以才是<<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

这个交不交工商管理费的标准.我给你一下.

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

管理费收费标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和《城市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城乡集贸市

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规定如下:

一、集贸市场管理费。

(一)凡进入集贸市场进行商品交易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市场管理费。

(二)集贸市场管理费(向出卖方收取)收费标准(见附表一)。

(三)国营企业,供销合作商业在集市上进行议购议销业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收取市场管理费。

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一)凡是向工斗暂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向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缴纳管理费。

(二)个体工衙户管理费的收费标准(见附表二)。

三、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的规定,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

工商户管理费改为按定额收取。

(一)办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在城乡集贸市场内有固定营业摊位或营业场所的经营户,营业额(成交额)以其申报数为基

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结合其经营范围,经营规模,日常支出,往年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其营业额(成交额),原则上一年

一定。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确定的营业额(成交额),按照《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定额标准》(附表一)、《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

定额标准》(附表二),核定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的定额标准,其缴费金额应在工商部门公示栏上予以公布。

四、减免范围及对象

1.对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凡己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的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2.收入较低、生活确实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减收或免收管理费。

3.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应予减免的,从其规定。

各省、市收费规定不是统一的,灵活性很大。

一般来说: 对进入集贸市场定点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合并收取,收费标准为按营业额的百分之2;对有固定门面不进入集贸市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只能按营业额的百分之0.4到百分之1、2。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不得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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