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二手房市场中“网签价”与实际成交价格不符会带来哪些风险?
网上有关“国内二手房市场中“网签价”与实际成交价格不符会带来哪些风险?”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国内二手房市场中“网签价”与实际成交价格不符会带来哪些风险?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网签价和成交价不一致是很正常的,并不存在不良的后果。一般来说实际的成交价比网签价要高,而网签价也一般高于最低的过户指导价。如果网签价比指导价高,那么就按照网签的价格交税,网签价比指导价低,就按指导价交税。
低价的网签合同对买方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可以省掉一笔税钱,且由于中介费通常是买方出,中介更倾向于帮助买方争取更多的利益,比如你提到了帮助买方倒账,其实就是配合买方办理贷款。倒账通常是为了让银行看到首付款已经支付,核实交易的真实性,防止骗取贷款。
买房要交费用
1、定金:在买卖双方确定交易意向之后缴纳的一笔费用,一般情况下,如果交易对方要求支付的定金数额比较大的话,那么购房者就需要和交易对方签订好相关的合同。不过也需要购房者注意的是定金是不退的,但是可以作为总房款的一部分,所以购房者需要考虑清楚在交付定金。
2、首付款:现在大多数的朋友都是贷款购买的房屋,所以购房者在买房之前先要了解清楚首付的比例,房屋的总价,计算出首付款,提前准备好着一些资金。
3、装修保证金:业主在拿到房子开始装修的时候,需要事先交纳保证金。如果出现装修工人破坏物业设施设备,给他人造成财产方面的损失等情况时,就可以用这笔押金支付。没有违规操作,就会退还保证金,是一个比较好的监督、控制方法。
4、公共维修基金:用于住宅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是由业主和开发商共同缴存的,不像物业费只需要业主缴纳,业主选择需按照房改成本价的2%计算缴存,在拿到房产证之前缴清即可,其余的费用是有开发商承担的。需要注意的是在二手房交易中,不会涉及公共维修基金。
5、物业费:一般情况下,业主收房后,就要开始缴纳物业管理费了,可以选择按月或者按季度来缴费,值得提醒的一点是物业公司无权强行要求业主一次性缴纳长期物业管理费作为收房入住的条件。
6、税费:如果购房者购买的是二手房,交易税费这一笔费用不可忽视,如契税、登记费用、交易手续费、贷款费用等等,虽然这些费用表面上看起来似乎不多,但与房屋总价结合起来计算的话,还是一笔不小的支出,必须好好的计算。
超低价土地流转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
在与旅游团签合同时一定要查看各项条约,是否存在强制性消费的状况,最好是报名一些比较正规平台的团购旅游。
羊毛出在羊身上,虽然说一些旅游团他们的价格比较便宜,但是最终会从其他方面来从消费者身上赚取一定的利润,毕竟大家出来做事都是为了挣钱,并不会带消费者出来旅游一趟,而且还赔一部分钱,因此我们出去旅游签订团购的时候一定要看好合同。
零团游,低价游存在许多合同陷阱。
现在很大部分人为了出去旅游能够省心,大部分都会跟团旅游,虽然说这种方式比较方便,但是同时也存在很多的漏洞,特别是网上各种团友五花八门,在挑选的时候如果不能够慎重,很有可能会进入团购游的圈套。大部分旅游团针对不同人群的需求,在在游客旅行的过程当中会提供不同的服务质量,而且各种推销,购物一起拥上。
签合同时看好各项条约。
要想避免在团购游的过程当中上当受骗,但跟旅游公司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看好合同中的各项条约,特别是对于一些口头承诺的事项,查看是否在合同中标注,千万不要为了省一部分的价钱,贪图便宜直接忽略合同,否则当出现问题时,无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看合同是否存在强制性消费。
很多合同内容里会有一些霸王条款,特别是旅行过程中会要求消费者进行强制性的购物,因此在旅游的过程当中一定要谨慎听取导游的话术。特别是在购物环节,即便是购物也要保存好自己的购物小票,避免在后期出现问题时能够拥有一定的证据。同时提醒大家想要跟团旅游,最好是前往正规平台。
低价风险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三者的概念
不受法律保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违反强制性的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四十四条规定: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上述两个法律条文中分别规定了用地审批和备案,但均无直接规定违反用地审批和备案是导致合同无效。其次,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合同无效规定中仅列举了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及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恶意低价中标和最低评标价法之辩!如何防止恶意低价中标?
低价风险保证经含义防止出现就是由于投标价价,在履约时由于物价上涨而可能发生中标企业悔约的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一定时间内,尽快退还给投标人。
履约担保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一般情况下履约担保是在保修期满并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15天或14天退回。
最低评标价法作为《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基本评标办法之一,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明确的评标依据。适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的前提条件是投标人全部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再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要素评定出各投标人的“评标价”。再剔除低于成本的报价和明显不合理的报价,以提出“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
最低评标价法因其具有“节约成本、减少人为因素干扰”等优势,在招标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也有弊端,恶意低价投标便是问题之一。
恶意低价投标的目的是先获得中标权,然后在项目实施中通过索赔来“弥补损失”,或者是材料以次充好,偷工减料,降低项目质量。
分辨恶意低价中标和最低评标价法,还需明确以下三个概念:
一、恶意低价中标不是最低评标价法
出现恶意低价抢标现象和产生“豆腐渣”劣质工程的根本原因实际上是当前投标人诚信缺失、招标人对工程监督不到位、验收走过场、处罚过轻等因素造成的,也不排除一些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人通过偷工减料非法获利,最低评标价法只是一种工具……
最低评标价法应该用于具有通用技术要求、规格标准统一的工程和设备材料招标,对于复杂的、标准不统一、差异化较大的工程和设备,则应选择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二、价格高低不是供应商能否履约的关键因素
供应商作为市场中以追求盈利为主要目标的主体,对于利益的追求是没有止境的。供应商并不会仅仅满足于不亏损。只要条件允许,成本为1元钱的货物可以卖到1万元;相反为了某种目的,成本为1万元钱的货物也可以只卖1元钱。
因此,有人认为只要供应商以高于成本中标就会诚信的履行合同的看法,要么是太天真,要么就是别有用心。事实上,无论中标价格高低,能够使供应商履约的因素有三个,一是招标人的监督,二是供应商对法律责任的畏惧,三是供应商的良心。惟一与供应商是否诚信履约没有关系的就是价格,中标价格再高或再低,都不会对供应商履约与否发生影响。价格高低不是供应商能否履约的关键因素。
例如,在通常最低价中标的竞争中,带来了良者退出和劣者胡来的困局。如果仅考虑价格,而不考虑投标者的信用、有质量保障的商品或服务的合理成本和利润,不考虑后续的履约和售后,那么最低价中标就足以导致市场秩序癌变。
三、评标阶段无法判断低价是否恶意
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投标人投出低价是一件极为正常的事情。如果投标人投出高价反而是不正常的,要么是供应商围标,要么是采购人指定了产品品牌和型号,要么是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的结果。
至于低价是否就是恶意,在评标阶段是无法判断的。只有供应商低价投标且中标,然后不签订合同或提出不合理条件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或者不履行合同或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或者在验收时以欺骗手段蒙混过关,这种情况发生时,才属于恶意低价投标。仅仅以投标人以大大低于其它投标人的价格投标就认定为恶意低价投标是不科学的、也是不合理的。
评标时,当评委会认为投标企业的价格可能低于成本价时,应适时要求投标人做出解释或说明,还可以使投标企业写出书面承诺,然后再由评委会对其解释或说明进行表决认定。
那么如何防止恶意低价中标?保标招标网整理了四个举措,如下:
一、下功夫编制招标文件
编制之前应当对项目情况进行详细了解,从行业要求、技术规范、市场行情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地调研,准确标明项目的实际需求,做到细致周到,条款清晰,为符合性审查和资格审查提供可靠依据,“过滤”掉不合格者。
二、严把低于成本价认定把关
评标时,当评委会认为投标企业的价格可能低于成本价时,应适时要求投标人做出解释或说明,还可以使投标企业写出书面承诺,然后再由评委会对其解释或说明进行表决认定。
三、重视项目管理与验收
1、根据项目性质,对于受条件限制、环境制约,可能影响到投标报价的项目,在招标文件中可以要求勘察现场,让投标人充分了解项目特点及需求,防止投标人随意报价,有利于投标人中标后严格履行合同。
2、对于市场竞争激烈,容易出现恶意低价抢标的项目,可增加交纳低价风险担保金的要求,其金额一般为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与中标价之差,交纳低价风险担保金为中标通知书发放的前提条件之一,以增加投标人随意低价抢标的成本,也为合同履行提供必要的保障。
3、招标(采购)单位应组织技术人员按照合同内容、技术条款、图纸等时时进行项目跟踪,强化质量验收和项目管理,避免中标单位“做手脚”。
四、建立投标企业诚信档案
建立投标企业诚信档案,进一步净化招投标市场秩序,对于招投标活动及合同履行中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列入企业不良行为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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