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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什么意思

网上有关“财产保全是什么意思”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财产保全是什么意思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财产保全是什么意思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二、财产保全有哪些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1、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2、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3、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法院责令保证人出具书面保证书或者责令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实物担保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例如,被申请人欠申请人500万元贷款,用具有相当价值的楼房担保,保证能够偿还申请人5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以便于被申请人能够正常经营。此外,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禁止被申请人作为等等,也属于财产保全的方式。

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对上述执行方法有十分明确具体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可依照有关执行的规定进行。

三、财产保全必须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四、财产保全的诉讼流程

一、诉讼中

1.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概念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民事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法

院判决生效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又需要一段时间。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债务人隐匿、转移或者挥霍争议中的财产或者以后用于执行的财产而得不到制止,不仅会激化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而且可能会使生效的判决不能得到执行。有些争执标的物,如水果、水产品等,容易腐烂变质,必须及时处理,保

存价款,以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2.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第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第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第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二、诉讼前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都必须交纳保全费用,并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起诉讼或仲裁,使与被保全的财产的有关争议能够通过审判得到解决。如果利害关系人未在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三、诉前行为

我国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法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申请法院采取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停止实施有关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者著作权的行为,就是“诉前停止侵权行为”,诉讼法上叫“诉前行为保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第9条、第10条规定,权利人有权对“非法缀附商标或商号”行为、“假冒原产地和生产者标记”行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采取适当的法律补救措施,以有效地制止这些非法行为,其中就包含利害关系人有申请停止诉前财产保全的权利。

什么是保单保全服务

自主保全的内容:

自主保全就是由设备操作者进行的防止人为劣化的活动,也即对设备使用的基本条件进行维护和管理的活动。

自主保全活动以制造部门为中心,是每个作业者的活动:维持设备的基本条件(清扫,润滑,紧固)→遵守使用条件→依据点检使劣化复原→培养设备强有力的作业者→实现自主管理的目标。

通过反复进行教育、训练和实践,最终作业者能够按照自己参与设定的标准进行操作和设备的管理。但是,长时间以来,国内许多企业形成“设备保全是专门保修人员应该做的事”的观念,即“我是生产人员,你是修理人员”的思考方式已经根深蒂固。因此,企业要想有效推行TPM的话,首先要强调“作业者的自主保全”,即要在全员范围内形成“自己的设备自己负责”的观念;其次,要让作业人员具备自主保全的能力。

自主保全是采用逐步推进的方式进行一个个的项目训练和实施,掌握一个步骤的知识并确认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个步骤。这是因为人员的思考方式和企业的“体质”是不能一朝一夕就能改变的,要真正实现自主保全体制通常需要2~3年的时间,甚至更长。

一般来说,企业的自主保全分为五个步骤,稍后我们会作详细的陈述。有些企业对此做了延伸和扩展,推出了七个步骤。无论是按照五个步骤还是七个步骤,我们都不能教条,必须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比如,有些企业的设备点检制度已经非常全面,只是不够深入或者操作性差一点,在推行自主保全时就要有所侧重。

从设备的运转到产品的产出,作业人员除了要尽力维持设备应有的状态外,还要有不生产出不良品的决心和能力。为了保证“在必要时,生产出所需的良品数量”,现场各部门首先要保证设备处于健康的运行状态。

为了保证设备的健康运转,班组负责操作设备的人员在自主保全活动中以“防止劣化的活动”为中心,进行正确的设备操作及正确的换模换线、调整、基本条件(清扫、润滑、螺丝紧固)等的工作。另外,还要进行“测定劣化的活动”,即依据确认设备使用条件及设备的日常点检、定期点检工作,早期发现异常的原因。最后是“劣化复原活动”,进行小整备(即简单的零件交换,异常时的应急措施)与异常的处理、联络。

自主保全活动的内容包括:

1、防止劣化

进行有效的清扫、润滑、紧固等工作;

正确的操作(防止人为的错误);

基本条件的整备;

调整(主要是运转的准备,产品更换上的调整,防止出现品质不良);

记录保全数据,包括反馈MP(Maintenance Prevention),保全预防设计,以防止同样的问题再次发生。

2、对劣化进行测定

日常点检;

定期点检。

3、对劣化进行复原

小整备(简单的零件交换,异常时的应急措施);

故障及其他缺陷发生时迅速且正确地联络专业保全人员;

支援专业保全人员的突击性修理。

买保险并不主要是买产品,同类型的产品真的是大同小异,这是目前中国保险市场和监管做决定的。而保险的售后服务就千差万别了,因为保险的售后服务主要是由购买保险的渠道来完成的,你是从保险公司的营销员买的,后期主要就是他帮助你和保险公司之间来服务;如果是从专业代理机构买的,例如保险代理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则有这些机构的业务人员来完成。那么客户投保后,哪些是属于保险的售后服务内容呢?第一,也是最重的当然是理赔服务,这点是所有客户都看重的,因为毕竟买的就是发生风险事故后能得到赔偿。这点不是本文的重点。第二,是经常会涉及到但却是容易被客户忽视的,那就是保单的保全服务。所谓保全,就是让这份保单始终处于完备、能够时刻体现客户意愿,保证客户利益的一种行为。具体说来,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情况:1、保持客户的基本信息得到及时更新,便于保险公司能够有效联系客户。客户投保时都会留有****和信息,例如电话、通讯地址、银行账号等,一旦这些信息发生变化,则可以通过代理人向保险公司进行变更。否则可能造成一些服务的缺失,例如发票邮寄、转扣款失败等。2、保险计划本身的变更。例如客户根据自身情况的变化,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改变投保时所确定的保险计划,通常有变更受益人、变更投保人、变更投保金额、追加保费、暂缓缴费、犹豫期内退保、有效期内退保等。3、生存金、红利等客户利益的领取、转换。对于有生存金、红利等这类保险,到期可以领取时,客户可以要求代理人完成相应的申请手续。这些服务虽然不会像理赔服务那么重大,但是如果代理人能够专业、敬业确实能够让客户节约时间、体会到真正保险服务的价值所在。作为客户也请牢记,这些保全服务是代理人应该做的,是在你所缴的保费里已经支付过服务成本的。因此选择负责任的代理人是远比保险产品更为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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