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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网上有关“鞍山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鞍山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第一条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依法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灯用煤油、航空煤油、石脑油和燃料油。第三条 凡在鞍山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的批发企业、加油站和零售网点,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经营者从事成品油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成品油市场管理由市经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负责。

(一)市经委职责是:

1、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关于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成品油经营单位的设立;

3、参与规划成品油市场的布局和资源配置;

4、根据成品油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协调解决成品油市场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5、联系、指导成品油流通协会工作;

6、建立联合检查制度,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对经营单位进行联合检查。

(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责是: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依法核准成品油经营者的主体资格,颁发营业执照;

3、对成品油经营者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4、监督管理成品油交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5、查处成品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6、监督管理成品油广告的发布,查处违法广告;

7、监督管理成品油交易票证及油品质量;

8、履行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三)市计委、技术监督、税务、物价、环保、劳动、消防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成品油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设立成品油经营单位,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一)成品油批发企业

1、具备经营成品油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包括具有专职、兼职的油品质量化验、计量、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2、具有一定规模的注册资金和与现有规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

3、具有符合国家标准,并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运设施,包括自有产权的储油罐、接付油设施。

4、具有稳定的成品油资源供应和销售渠道。

(二)加油站和零售网点

1、经营设施的建设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无危及安全的隐患存在。

2、加油站的设置及经营设施符合国家的城建规划、土地、环保、技术监督、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各项审批手续完备。

3、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

4、从业人员熟悉成品油经营业务及有关技术知识。

5、拥有符合国家质量、计量标准的储油设施和售油器具。

6、有合法稳定的成品油进货渠道和销售渠道。第七条 成品油批发企业、加油站和零售网点,其石油库或加油站的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单位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设计,并须配备消防安全器材,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制定防患措施和应急灭火方案,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消防的管理规定。第八条 成品油经营单位,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合格的单位,由市经委发放《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第九条 成品油的经营逐步实行代理销售制。实行代理销售制的,须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与被代理方签订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制的代理合同。第十条 申请设立成品油经营业务的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市属批发企业,经市经委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省经贸委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批准后,方可持批准文件办理申请立项等有关手续,再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二)国家部属企业在鞍设立的批发企业,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三)新建或改建、扩建的加油站及零售网点,须经市经委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再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或办理变更手续。

各县(市)设立批发企业,新建或改建、扩建加油站及零售网点的,由当地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市经委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批准。第十一条 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向无成品油经营证、照的单位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油品。

批发企业的最低库存量不得低于年经营总量的10%。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15修正)

中国成品油油价?二连跌?,这也对石油市场的冲击非常大,出现了这种成品油价连续下跌的情况也会导致能源危机,那么我国的成品油价下跌对我国的市场产生哪些影响呢?我们一起来讨论一下吧。

目前成品油的价格下降很快,在短时间内也会导致成品油短时间内缺乏,很多人在看到油价下降之后也会疯狂的购买成品油,这会导致成品油市场短缺,甚至还会导致成品油在市场上根本就无法买到,那么这样也会给市场带来非常严重的影响。

油价的下跌趋势也给石油的供应者和石油的供需者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因为随着新冠疫情的蔓延也导致实体经济增长,但是石油的需求也严重受到了损伤,目前我国的疫情防控已经受到了控制,但是还时不时也会出现疫情,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导致一些实体经济出现停止运行或产业断裂的危险,而且居民的消费信心也会严重受到影响。

中国成品油下跌也一定程度上的缓解了通货膨胀的压力。因为当油价下跌之后,中国也会获利,因为进口的石油的成本也会下降,那么也会使我国的油价下降,这样也会导致原油的进口成本减少,从而导致各行各业的能源支出减少,虽然会对我国的一些产业发展有利,但是如果中国成品油价连续下跌会导致我国的居民大量购买成品油,这样导致其他人买不到甚至无处可埋的问题。

如果当成品油再次下跌时会影响油价,甚至也会影响我国的汽油的市场行情,甚至可能会给我们带来能源危机,因为中国的成品油价连续下跌,很多人都会疯狂购买,但是有些人想买成品油也买不到,因为很多人会疯狂购买,把所有的成品油都买到之后,市场上就没有成品油可卖,这样很容易出现能源危机的问题,这也引起了我们的广大关注和重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第五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第六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第七条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第八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五)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六)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的设立条件。第九条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

(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第十条 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关于“鞍山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这个话题的介绍,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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