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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日本转北朝鲜转口贸易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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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违法。转口贸易即指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买卖,而这种买卖不是直接在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进行,而是通过第三国转手进行的,这种贸易对中转国来说就是转口贸易。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转口贸易并不是一种主流的贸易方式,转口贸易不触犯任何法律,所以从日本转北朝鲜转口贸易不违法。转口贸易的发生,主要是因为有些国家(或地区)由于地理、历史、政治或经济方面的因素,其所处的地理位置适合于作为货物的集散地及销售中心。

朝鲜进出口贸易关税问题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韩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韩国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韩自贸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韩国之间的《中韩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第三条 进口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为韩国:

(一)在韩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在韩国境内全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

(三)在韩国境内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但是符合《中韩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或者其他要求的;

(四)《中韩自贸协定》签署前在朝鲜半岛上已运行的工业区(以下简称“已运行工业区”)生产的《特别货物清单》项下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中韩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和《特别货物清单》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原产于韩国的货物,从韩国境内直接运输至中国境内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中韩自贸协定》协定税率。第四条 《特别货物清单》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货物,应当视为韩国原产货物:

(一)使用韩国出口材料在已运行工业区完成加工后再复出口至韩国用于向中国出口;

(二)非韩国原产材料的价值不超过货物船上交货价格的40%;

(三)货物生产中使用的韩国原产材料价值不低于全部材料价值的60%。第五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在韩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一)在韩国境内出生并且饲养的活动物;

(二)从上述第(一)项所述活动物中获得的货物;

(三)在韩国境内种植,并且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以及植物产品;

(四)在韩国陆地领土、内水、领海内狩猎、诱捕、捕捞、水产养殖、采集或者直接捕获而获得的货物;

(五)从韩国领土、领水、海床或者海床底土提取的,未包括在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的矿物质以及其他天然资源;

(六)根据《中韩自贸协定》,在韩国领海以外的水域、海床或者底土得到的货物,只要该方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或者底土;

(七)由韩国注册或者登记并且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在韩国领海以外的水域、海床或者底土捕捞获得的鱼类以及其他海洋产品;

(八)由韩国注册或者登记并且悬挂其国旗的加工船上,完全用上述第(七)项所述货物制造或者加工的货物;

(九)在韩国境内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并且仅用于原材料回收或者用做另一货物生产材料的废碎料;或者在韩国境内收集的仅用于原材料回收的旧货;

(十)在韩国完全从上述第(一)项至第(九)项所指货物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第六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是指使用非原产材料在韩国进行制造、加工后,在《税则》中的税则号列发生改变。第七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区域价值成分应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区域价值成分=货物价格 - 非原产材料价格× 100%货物价格

其中,“货物价格”是指按照《海关估价协定》,在船上交货价格基础上调整的货物价格。“非原产材料价格”是指按照《海关估价协定》确定的非原产材料的进口成本、运至目的港口或者地点的运费和保险费,包括不明原产地材料的价格。非原产材料由生产商在韩国境内获得时,按照《海关估价协定》确定的成交价格,不包括将该非原产材料从供应商仓库运抵生产商所在地过程中产生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以及其他任何费用。

根据本条第一款计算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时,非原产材料价格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生产原产材料而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的价格。第八条 原产于中国的货物或者材料在韩国境内被用于生产另一货物的,该货物或者材料应当视为韩国原产货物或者材料。第九条 适用《中韩自贸协定》项下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的货物,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不满足税则归类改变要求,但是符合本办法所有其他适用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视为原产货物:

(一)《税则》第15章至第24章、第50章至第63章以外的货物,在货物生产中所使用的未发生规定税则归类改变的全部非原产材料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确定的价格不超过该货物船上交货价格的10%;

(二)《税则》第15章至第24章的货物,在货物生产中所使用的未发生规定税则归类改变的全部非原产材料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确定的价格不超过该货物船上交货价格的10%,并且所使用的上述非原产材料与最终货物不属于同一子目号;

(三)《税则》第50章至第63章的货物,在货物生产中使用了未发生规定税则归类改变的非原产材料,只要全部上述非原产材料的重量不超过该货物总重量的10%,或者全部上述非原产材料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确定的价格不超过该货物船上交货价格的10%。

楼主应该不是做进出口的吧?操作惯例可不是这样的。

(这是天使或猫的原创答案)

首先你要有进出口权,当然你没有,那么货物有检疫文件吗?朝鲜向来也没有。(这是天使或猫的原创答案)所以在既没有进出口权,又没有检疫文件的情况下,就只好通过进出口公司来解决。这时我们只需要随便找一家代理公司谈好价钱就可以了,他们会按照惯例来解决这些问题。

如果楼主只是对这个好奇的话,可以在本地随便找家进出口公司,一问都会知道,(这是天使或猫的原创答案)也可以自己去海关买本《税则》,挺便宜的。

每年年初海关总署都会调整当年关税税率,全国各地的进口关税标准都是一样的,在税则上都可以查到。

另外如果楼主指的是朝鲜海关的关税,那就很难知道了,(这是天使或猫的原创答案)朝鲜的关税从来都是朝鲜人付的,绝不会让我们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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