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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二

网上有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二”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二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7、其他运输填报具体运输方式名称,例如:管道、驮畜等。

 8、无实际进出境的加工贸易报关单按以下要求填报:

 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及料件结转货物,应先办理结转进口报关,并在结转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转入方关区代码(前两位)及进口报关单号,即“转入XX(关区代码)XXXXXXXXX(进口报关单号)”。按转关运输货物办理结转手续的,按上列第6项规定填报。

 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应先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在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进口方关区代码(前两位)及进口报关单号。

 上述规定以外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为空。

 十、提运单号指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

 本栏目填报的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运单时,应分单填报。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填报进口提单号或出口运单号。

 2、汽车运输免于填报。

 3、铁路运输填报运单号。

 4、航空运输填报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填报总运单号。

 5、邮政运输免于填报。

 6、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为空。

 进出口转关运输免于填报。

 十一、收货单位/发货单位收货单位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包括:

 1、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发货单位指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包括:

 1、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本栏目应填报收、发货单位的中文名称或其海关注册编码。

 加工贸易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登记手册》的“货主单位”一致。

 十二、贸易方式(监管方式)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海关规定的《贸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方式简称或代码。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贸易方式。

 加工贸易报关单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少量低值辅料(即5000美元以下,78种以内的低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登记手册》的,辅料进口报关单填报“低值辅料”。使用《登记手册》的,按《登记手册》上的贸易方式填报。

 2、三资企业按内外销比例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的料件或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进口报关单填报“一般贸易”。

 三资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全部使用国内料件的出口合同,成品出口报关单填报“一般贸易”。

 3、加工贸易料件结转或深加工结转货物,按批准的贸易方式填报。

 4、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及按料件补办进口手续的转内销成品)应填制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来料或进料)料件内销”;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应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来料或进料)成品减免”。

 5、加工贸易出口成品因故退运进口及复出口以及复运出境的原进口料件退换后复运进口的,填报与《登记手册》备案相应的退运(复出)贸易方式简称或代码。

 6、备料《登记手册》中的料件结转入加工出口《登记手册》的,进出口报关单均填报为“进料余料结转”。

 7、保税工厂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根据《登记手册》填报相应的来料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

 十三、征免性质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征、减、免税管理的性质类别。

 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或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

 加工贸易报关单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保税工厂经营的加工贸易,根据《登记手册》填报“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

 2、三资企业按内外销比例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料件,填报“一般征税”或其他相应征免性质。

 3、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按实际应享受的征免性质填报(如一般征税、科教用品、其他法定等)。

 4、料件退运出口、成品退运进口货物填报“其他法定”。

 5、加工贸易结转货物本栏目为空。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征免性质。

 十四、征免比例/结汇方式征免比例仅用于“非对口合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代码“0715”)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填报海关规定的实际应征税比率,例如5%填报5,15%填报15.

 出口报关单应填报结汇方式,即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收结外汇的方式。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结汇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结汇方式名称或代码。

 十五、许可证号应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货物,必须在此栏目填报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编号,不得为空。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

 十六、起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

 起运国(地区)指进口货物起始发出的国家(地区)。

 运抵国(地区)指出口货物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

 对发生运输中转的货物,如中转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则起、抵地不变,如中转地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地作为起运/运抵国(地区)填报。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起运国(地区)或运抵国(地区)中文名称或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填报“中国”(代码“142”)。

 十七、装货港/指运港装货港指进出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

 指运港指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的,可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填报。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港口航线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港口中文名称或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填报“中国境内”(代码“0142”)。

 十八、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境内目的地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国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

 境内货源地指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

 本栏目应根据进口货物的收货单位、出口货物生产厂家或发货单位所属国内地区,并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内地区名称或代码。

 十九、批准文号进口报关单本栏目用于填报《进口付汇核销单》编号。

 出口报关单本栏目用于填报《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二十、成交方式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进口填报CIF价,出口填报FOB价。

 二十一、运费本栏目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运费的进口货物或成交价格中含有运费的出口货物,应填报该份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的国际运输费用。可按运费单价、总价或运费率三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运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海关报关国内地区代码表说明

境内货源地必须与生产单位一致啊, 所以, 理论上你这货的境内货源地还是要打上海。 至于出口口岸和装船口岸可以解释为运输要求而已, 海关查核的是单证间的资料是否相符而已。

此建议是根据你所说“出口经营单位和生产单位均为上海公司” 因为海关是根据你所申报的生产单位而进行出口手续审批, 你这个是手册进口, 来料加工, 所以加工工厂在进货时就已经申报了, 你这个转厂生产如果是私下的话,就没必要向海关再申报了,自找麻烦

报关单上境内货源地填哪里?

一、国内地区代码表用于填报进出口报关单的境内目的地和境内货源地。

国内地区代码由五位数构成,一至四位数为企业属地的行政区划代码,其中第一、二位数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三、四位数表示省辖市(地区、省直辖行政单位)、城市、计划单列城市,沿海开放城市,以上代码均采用国家标准。

国内地区代码第五位数为省辖市内经济区划性质代码:

"1"表示经济厍?nbsp;

"2"表示经济技术开发区:(包括上海浦东新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和苏州工业园区);

"3"表示高新技术开发区;

"4"表示保税区;

"9"表示其他。

二、境内目的地以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为准。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直接接受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调拨物资的境内消费、使用单位所在地;

2.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所在地。

3.自行从国外进口货物的单位所在地;

4.如难以确定进口货物的消费、使用单位,应以预知的进口货物最终运抵地区为准。

三、境内货源地以出口货物的生产地为准。如出口货物在境内多次周转,不能确定生产地的,应以最早的起运地为准。

市属各出口企业报关单中“境内货源地”一栏的填写规范如下:

1、根据《新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解释,境内货源地应填报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出口货物产地难以确定的,填报最早发运该出口货物的单位所在地。本栏目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内地区名称及代码。

2、各出口企业如发现“境内货源地”与实际生产出口货物或最早发运出口货物的单位所在地不相符的,应及时改单,否则将影响退税;如出口货物来源于不同地区的,可选择一个主要货源地进行填写。

3、上述规定从即日(二○一○年一月二十日发文)起开始执行。在《关于报关单“境内货源地”填报规范的通知》发放之前出口的报关单如有以上问题,企业在此关联单证后附保函(保证出口货物与购进货物是同一批货物,由此引起的责任由企业承担)。

4、出口企业报关出口日期从2010年2月1日起必须规定正确填写“境内货源地”,届时保函无效,出现上述问题一律改单,否则影响退税。

扩展资料:

“境内货源地”需如实填写:

1、如果申报的境内货源地与实际生产/制造出口货物或最早发运出口货物的单位所在地不相符的,将影响退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国务院令第454号)第九条第二款,“出口货物,应当分别统计其最终目的国(地区)、运抵国(地区)和境内货源地”,对于出口货物的产地、流向等信息的统计,有助于了解市场、服务经济,为国家经济战略和相关决策提供支持。

3、如原产地证、许可证件、检验检疫、风险管理等方面,“境内货源地”都有可能成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网—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百度百科—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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