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在哪个环节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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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环节(含委托加工业务)、进口环节、零售环节、批发环节。
1、生产销售环节(含委托加工业务)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的,在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3)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4)委托单位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5)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shu后缴纳消费税。
2、进口环节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缴纳关税、进口消费税和进口增值税,由海关代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3、零售环节
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等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1)纳税人从事零售业务(含以旧换新)的,在零售时纳税;
(2)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在移送时纳税;
(3)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在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4、批发环节
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计征的消费税。
消费税基本环节是什么意思
一、消费税征税环节有哪些
消费税征收环节有生产环节、委托加工环节、进口环节、零售环节、批发环节。
生产环节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的,在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视同销售,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环节
委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进口环节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缴纳关税、进口消费税和进口增值税。
零售环节
金银铂钻;超豪华小汽车。
批发环节
只有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消费税,不包括白酒、烟丝等等。
卷烟在生产环节(或者委托加工环节或者进口环节)和批发环节两次征收消费税,在其他环节不再征收消费税。
批发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其他烟草批发企业的,不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二、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和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1.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2.纳税地点一般为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十四条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流通制度是指约束在商品流通中的人与人的相互关系
消费税基本环节有生产环节、进口环节、零售环节、批发环节。
消费税基本环节:1、生产环节。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于销售时纳税。其中自产自用的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需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2、进口环节。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报关者于报关进口时纳税;3、零售环节。金银首饰消费税由零售者在零售环节缴纳,超豪华小汽车在此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4、批发环节。在批发环节征收的消费税仅限于卷烟,且是加征的一道消费税。加征11%的从价税和0。005元/支的从量税。
消费税征税范围是什么: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四)零售应税消费品(金、银、钻)。零售的应税消费品注意三个问题:范围;税率;包装物的处理
(五)批发应税消费品(卷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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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四条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十二条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流通制度是指约束在商品流通中的人与人的相互关系,相关知识介绍如下:
一、流通制度:
流通制度是指一国或一地区内商品和服务从生产者到最终消费者的传递过程中所遵循的规则和机制。它涵盖了商品生产、流通、销售和消费等方面,对经济的运行和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流通制度对经济的运行和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它能够提高商品的流通效率、满足消费者需求、促进经济增长和改善社会福利。因此建立健全的流通制度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流通方式:
直接流通是生产者直接将商品或服务提供给最终消费者,没有经过中间商,这种方式适用于小规模的生产和消费,可以减少中间环节的费用。
间接流通是生产者通过中间商将商品或服务传递给最终消费者。这种方式适用于大规模的生产和消费,可以提高商品的流通效率。
三、流通环节:
流通环节是指商品和服务从生产者到最终消费者的传递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生产者将原材料经过加工和生产转化为商品。
批发环节是批发商从生产者处购买商品,然后将商品分销给零售商或其他中间商,零售环节是零售商将商品销售给最终消费者。
四、流通主体:
流通主体是指参与商品流通的各个经济主体,生产者是指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济主体,如制造商、农民、服务提供商等。
中间商是指批发商、零售商和经纪人等,他们将商品从生产者处购买后再销售给最终消费者。最终消费者是指购买商品或享受服务的个人或家庭。
五、流通政策:
流通政策是指政府在流通领域制定的政策和法规,政府制定市场准入政策,规定经营者进入市场的条件和程序,以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有序性。
政府通过价格政策,调节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政府对流通主体进行监管,保障市场的正常运行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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